读书会讨论实录 | 我们该如何回应他者的暴力?

CW小管家 CW未命名色彩 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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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CW未命名色彩。

领读 | Simon 前进 钱勒 Shu

整理 | 晒晒 杨特

校对 | Enlightening Shu

制作 | 潼

图源 | 网络


编者按

CW首期读书会选择了《脆弱不安的生命》作为阅读书目,试图通过巴特勒的文字重新思考我们的苦难、存在与抵抗。读书会于8月份的四周内在线上如期进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高质量讨论,我们将其中精彩的部分以实录的方式分享给大家。


本期实录将聚焦于“对暴力的回应”。巴特勒以美国在911事件后的回应为反例,试图说明道德的义愤与民众的悲伤不应该构成压制异议的理由,不应该压制人们批判和探讨历史事件,人们应该找到干预暴力的途径、建立新型的公共文化、制定新型的公共政策。那么,面对他者的暴力,除了国家以外,个体应当如何回应?在回应时怎样避免二元论思维?在具体情境比如性别语境中又有怎样的相似性?


#1


如何理解巴特勒的“一旦遭受他者的暴力,

我们的责任反而强化了”?

Simon:

这句话的主语是美国。之前美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动的侵犯人权的战争,如果自身没有遭受暴力的威胁便无法意识到人道主义的责任,也没有人进行道德追问。所有这句话其实是有讽刺意味的。


Shu:

巴特勒受到了哲学家列维纳斯的影响,所以这里巴特勒强调的可能是,“我”作为主体对他者有绝对的处置权的同时,他者对“我”也有暴力对待的可能性,这折射了对“我”的伦理要求——“我”应当考虑如何回应这种可能性。无论他者在“我”面前是弱小的形象还是强大的、对我使用暴力的形象,都无法改变“我”需要回应他者的事实。这里也说明不管是美国也好还是什么主体也好,应当反思第一人称叙事——他者的存在、暴力与质疑都会让主体在第一人称的地位上滚下来。


Simon:

另外一个可能的理解路径是,“他者”和“我”的划分本身就是暴力的,由“我”来划分出的他者对“我”进行了暴力之后,“我”就会意识到需要对这种划分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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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面对恐怖分子的时候,我们是否可以将其视为不理性的存在,国家采取什么态度、怎样行动才是合适的?

钱勒:

理解可能要建立在一手资料的阅读上,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境,结合各种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有些人参加IS组织可能不是因为信仰,而是因为失业因为贫穷。


Thomas:

每个人作为个体,都是可以相互理解的,但是恐怖主义本身不同于伊斯兰文明或者其他任何一种文明,它本身是一种疯狂的存在。当我们不谈论个体、只谈论恐怖主义的时候,我感觉很难达成一个和谐的状态,我们真的要和恐怖主义建立的政府进行外交并承认他们的存在吗?


前进:

塔利班不在国际的恐怖主义名单上,每个国家的恐怖主义的名单也都不一样。所以有必要质疑——谁有权利去定义“恐怖组织”?还有一个问题是所有参与恐怖组织的人都是恐怖分子、是不是所有与恐怖组织有交往的都支持恐怖主义?那些实施“无限期羁押”的美国官员难道不是恐怖分子吗?他们的行径和恐怖分子有什么区别?把恐怖分子和精神病患者做类比是不是合适的?这个“理性”又是谁定义的?对“理性”的推崇是否问题?关于应如何应对,是有相关的国际法来进行限制的,书中提到的《日内瓦公约》就算是国际法,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效力还是需要讨论的,但如果国家愿意把道德、人道主义放到行动的考量当中的话,国际法中也有一些可以参考的行动标准。


#3


巴特勒在第一章中写道,“布什提出的二元论表明人们只有两种立场可以选择:‘要么站在我们这边,要么和恐怖分子一伙。’而在此情况下,人们几乎无法同时反对这两种立场,也几乎无法质疑这种二元对立的逻辑”。是什么导致了这种二元对立的逻辑?我们有可能走出二元论吗?

Neve:

关于为什么大家喜欢用二元论,我觉得可能的原因是每个人都在维护自己所在群体的利益。


关关:

对立两方中间强者那一方是很难和其他人共情的——没有必要共情所以也没有共情的习惯。


Shu:

我们是否可能走出二元论思维?如果是根据丸山真男的观点,维持正统存在在现代政治中是需要一个和正统完全不一样的异端,用以建立和巩固正统的地位,这可能是现代政治国家主体去有意去推行的结果。维护父权制的人可以很乐于见到完全和它站在对立面的,与之同构的异端。反倒是温和的力量才成为真正的威胁。我们唯一能做的是反对“正统”和“异端”之间的高墙,在这个中间地带的人群就要去沟通,需要站稳,并且把两边的公共讨论的高墙慢慢敲下去。真正推动社会变革的需要更理性的论辩。


#4


女性应如何回应针对女性的凝视、羞辱与暴力?如何看待网络上“金针菇”、“蝻”这类等以牙还牙的羞辱话语?

Simon:

这其实反映了一种女权草根化的过程,在女权行动派因种种原因淡出公众视野之后,女权网民群体却不断扩大。如果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女权知识,她们自己所理解的女权便是基于自己的经历去回应的,很多人女权意识的觉醒可能来源于一段有毒的亲密关系、父权制的原生家庭以及自己所遭遇的不平等对待等等,因此会倾向于用对男性有普遍伤害的话语去回击。但这个问题目前也很难有很好的解决方案。


前进:

戴锦华老师评论过,所谓对男性的凝视和羞辱采取的依然是权力的逻辑,并没有打破原有的框架、创造新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朴素的愤怒情感,也可以理解为对暴力的反应,不只是个人的、生理性的暴力,也包括结构性的、认知上的暴力。


米:

因为这种回应很难从政治上来推进,只能自下而上的呐喊,所以目前的现象可以理解。


Neve:

羞辱式的以牙还牙其实是无力的,没有政治上的、架构上的、社会上的、伦理上的背景,这是一种发泄的途径,但不是解决的办法。


Shu:

自上而下的羞辱文化可以隐藏在文明的外观之下,但自下而上的没有办法达到同样的效果……


Simon:

还是需要整体环境的改变,如果越来越多的个体愿意作为对话者,那可能会有更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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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暴行进行反思和追问时,是否应该要求政府和个体承担同等程度的道德责任?当知识分子对民众提出此类“道德要求”时,是否是不合时宜或者说过度理想化的?比如在吴亦凡事件当中,我们都知道生殖器侮辱并非一种良性的回应,但我们却也不能去指责都美竹们去使用“吴签”这个词来表达自己的愤怒?

前进:

我个人对于将政府视为单一主体是有疑问的,因为组成政府的是个人,决策最终是由个人做出的,而且我认为这里巴特勒针对的是舆论,最终可以落实到个人对所发表言论应该承担的责任。巴特勒指出社会条件对个人行为施加影响,个人行为也会影响社会条件,而个人的责任就在于认识到社会条件对自己的影响以及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条件的影响,基于这样的认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至于这个例子,可能正是由于意识到这是对于吴亦凡这样的男性最有力的攻击,这就包含了为之承担责任的意愿。在这个例子里,我认为巴特勒反对的不是任意一种言论,而是对多元的言论的压制,类似如果你试图探讨吴亦凡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就被视为在为他辩护、就是人渣,反对诸如这样的言论。


Thomas:

个体和新闻媒体、政府的信息获取与分析能力、言论影响力和对自身言论的法律责任都是不同的,如果仅针对个体层面去对舆论进行批评的话可能会有失偏颇,且会丧失对更高的上层建筑的反思。个人感觉巴特勒不仅仅是在反抗对多元言论的压迫,而是在倡导一种更具道德责任感的舆论引导与反思。


Guru:

就像巴特勒所说的,“责任”存在于社会条件与行为的连结之处。社会条件大概一方面指历史等文化因素,一方面指国家机器那样的公权力。依据我国目前的政治制度来看,决定“责任”的责任显然应该归落在公权力上面。因为在对比如吴亦凡诱奸未成年女性这类事件做出反应的时候,大多数公民都会基于相对一致的伦理标准进行批评 (行为) ,那么如何批评就需要公权力加以引导。在正常情况下这更多的是由公共知识分子来完成,但目前在我国这个角色是缺位的,或者说它由于被污名化而无法存在了。考虑到我国各种平权运动的开展情况,再加上希望民众达到知识分子的道德要求确实是“不合时宜或者过于理想化”的,似乎只能寄希望于公权力的作用得到改善。而如何促使公权力可以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每个有志于此的个体和组织的不懈努力,哪怕是被不断地抑制甚至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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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已于2021/09/03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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